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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鼓励会员单位积极参与行业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进一步提升协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根据协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 积分管理是客观评价会员单位对行业发展的贡献程度,真实记录各会员单位参与和支持协会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 积分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客观透明原则。   
    第五条 会员积分分为季度积分、年度积分、届内积分。会员单位在协会工作中满足积分条件,可获得相应积分。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单位积分工作的日常记录、统计、公布和应用。
 
第二章 会员积分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职务积分
    1.会长单位记8分;
    2.副会长单位记6分;
    3.副秘书长单位记4分;
    4.常务理事单位记3分;
    5.理事单位记2分;
    6.会员单位记1分;
    职务积分每年第四季度记录一次。
    第八条 会费积分
    1.第一季度足额交纳会费的记5分;
    2.第二季度足额交纳会费的记3分;
    3.第三季度足额交纳会费的记1分;
    4.第四季度交纳不得分;
    5.本年度未交纳会费所有积分清零;
    6.提前预交下一年度或者多年度会费的,预交一年额外加5分,两年额外加10分,以此类推,预交会费的额外积分记入本年积分,已预交年份会费积分按5分记录。
    第九条 会议积分
    1.会员代表大会出任人参加会议记5分,派代表参加记3分,未参加扣3分。
    2.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出任人参加会议记5分,派代表参加记2分,未参加扣2分。
    3.会长工作(办公)会会长、副会长出任人参加会议记5分,派代表参加记1分,未参加扣5分。监事或者副秘书长根据会议要求出任人列席会议的记3分,派代表列席会议的记1分,未列席的扣2分。
    4.调研会、发布会、座谈会、监事会、专委会会议等其他类型会议出任人参加2分,派代表参加1分,未参加扣1分。
    5.会议地点距参会单位距离较远且出任人参加的各项会议额外加1-3分,派代表参加的额外加1分,距离是否为较远由秘书处工作人员按照实际情况确认。
    第十条 党建、培训、讲座、论坛、参观、考察、竞赛、文体等活动积分
    1.党建活动主动报名参加的每单位记5分;
    2.其他公益性活动报名参加的每人每次记0.5分,报名未参加每人每次扣1分;
    3.其他非公益性活动报名参加的每人每次记3分;
    4.活动地点距参加单位距离较远的额外加1-3分,距离是否为较远由秘书处工作人员按照实际情况确认。
    第十一条 工作积分
    1.承办或协办协会组织举办的各类会议、活动的会员单位将依据承办、协办具体事项及完成情况给予1-100的加分;
    2.承担或参与协会重要课题、各类专题工作计划、报告、规范性文件、教材或实施方案等起草工作的会员单位将依据材料的难度、投入、成果给予1-50的加分;
    3.积极为协会工作建言献策并被采纳的会员单位给予5-10的加分;
    4.借调工作人员在协会秘书处工作的每人每月记7分;
    5.提供参观学习项目场地每个记5分;
    6.提供15人以上会议室的每次记3分;
    7.提供车辆的每天每车记3分;
    8.提供会议或活动工作人员的每人每天记1分;
    9.按时完成协会通知要求上报的材料或报表等工作任务的按照材料的难易程度每次记1-3分;
    10.积极投稿的每次记1分,被采纳的记2分;
    11.在微信群内为其他会员单位答疑解难的每次记0.5分;
    12.成功推荐物业企业入会的会员单位,每推荐一家记10分;
    13.企业负责人(出任人)或联系人成功加入协会微信群的每单位记5分(需会员单位主动联系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记分);
    14.企业负责人(出任人)或联系人成功关注协会微信公众号的每单位记3分(需会员单位主动联系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确认记分)。
    第十二条 表彰积分
    被评为上年度最佳会员单位的企业本年度表彰积分记8分;
    被评为上年度优秀会员单位的企业本年度表彰积分记5分。
    第十三条 其他积分
    未列入本办法积分范围内的其他活动,参照本办法相关活动的积分方式,由秘书处给予相应的积分。
 
    第三章 积分的公示和使用

    第十四条 积分的公示
    1.季度积分每季度发布一次,第一、二、三、四季度积分在本季度后第一周内公示,第一季度积分为1-3月积分总和,第二季度积分为4-6月积分总和,第三季度积分为7-9月积分总和,第四季度积分为10-12月积分总和;
    2.年度积分在次年1月份公示,年度积分为本年1-12月积分总和;
    3.届内积分在章程规定的换届年度公示,届内积分为本届所有年度积分总和;
    4.季度积分、年度积分、届内积分将在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同时公示,公示期一周,如公示期内无异议则为最终积分。
    第十五条 积分的使用
    1.季度积分和年度积分使用
    (1)作为年度理事会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聘任副秘书长的依据
    增补副会长单位的积分需在前30名之内(含30名);聘任副秘书长单位的积分需在前60名之内(含60名);增补常务理事单位的积分需在前120名之内(含120名);增补理事单位的积分需在前240名之内(含240名)。
    (2)评选表彰年度最佳会员单位和优秀会员单位的依据
    取积分排名前5-15名(依据会员单位数量基数而定)的会员单位颁发年度最佳会员单位奖;取积分排名前6-35名(依据会员单位数量基数而定)会员单位颁发年度优秀会员单位奖。最佳会员单位和优秀会员单位不重叠表彰。
    (3)积分排名在前100名的企业优先享有以下服务
    优先在协会网站会员风采专栏展示企业logo和风采;优先在刊物、公众号发表署名文章,推送企业信息,展示企业形象,优先参加免费公益活动,收费培训视情况享受优惠。
    2.届内积分作为换届选举推荐候选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单位和聘任副秘书长单位的主要依据。以上职务推荐的范围将根据换届当年会员单位数量和届内积分排名情况具体确定并在推荐通知内说明。
    3.会员单位有下列行为的,限制积分的使用:受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受到协会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未缴纳会费或拖欠会费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违反协会章程等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协会适时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四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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